《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要点及其价值解读

2023-07-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

  日前,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主办,扬子江药业集团公司承办的第十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暨《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江苏泰州举行。来自中央及地方司法机关、高等院校、企业界和律师界的近100位代表,围绕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理论与立法、司法改革等重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度研讨。

  在论坛开幕式环节,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发布了《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2023年的年度报告,相对于以往报告的一大亮点是:将2022年的数据分析与前五年(2017-2021)的数据统计进行了对照,不仅利于全面揭示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基本形态、结构特征及变化趋势,而且为准确把握企业犯罪的规律、推动构建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的刑事合规制度,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与对策启示。

关于企业家刑事风险的现状与趋势

2022统计年度的数据分析,较之前五年(2017-2021)的变化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犯罪企业家的规模

  2022年企业家犯罪的总人数为1832人,前五年企业家犯罪的人数年均为2588人,较之前五年的犯罪规模明显下降。其中,2022年国有企业家犯罪的人数占全部企业家犯罪人数的比例为6.7%,低于前五年的10.2%,表明2022年民营企业家涉罪的比例进一步上升。

  (二)犯罪企业家的内部职务

  2022年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涉罪的比例较之前五年基本稳定,维持在62%左右;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涉罪的比例为60%,较之前五年的66%,呈现下降趋势。同时,2022年较之前五年,国有企业党群负责人涉罪的比例有所下降,民企实际控制人涉罪的比例有所上升。

  (三)涉案企业的地域分布

  2022年与前五年涉案企业相对集中的十大高发省份中,重复出现的省份包括:山东、广东、江苏、浙江、河南、上海、四川;从涉案企业所在城市看,2022年分布于一线城市的涉案企业比例较前五年有较明显上升,分布于三线城市涉案企业较之前五年有较明显下降。

  (四)涉罪的高频罪名

  民营企业家方面,2022年的十大高发罪名与前五年的十大高发罪名重叠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集资诈骗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为2022年新进入前十的高发罪名。国有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保持了高度的稳定,2022年较之前五年都主要集中于以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为代表的腐败犯罪,同时,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在2022年新晋为十大高发罪名之列。

  (五)涉案企业刑事风险高发环节

  在发案的“十大”高发环节中,日常经营与财务管理,无论是2022年还是前五年,均是国企和民营企业共同的最为突出的高发环节;同时,无论是2022年还是前五年,国企在人事管理环节的发案比较高,而民企在融资环节触发刑事风险的较为突出。

  (六)涉案企业的案发原因

  此为2022年新增的统计参数。统计分析表明,国企方面,位居首位的案发原因是纪检机构发现(48%),其次为自首(22%),关系人揭发(16%),其他案件牵连(3%);民企方面,位居首位的案发原因是关系人揭发(42%),自首(31%),纪检机构发现(11%),其他案件牵连(5%)。而企业内部监督发现的比例,国企与民企均为11%,表明企业守法自律的内控机制普遍乏力。

《报告》的价值分析与解读

  《报告》基于实证研究取得的一手数据所揭示的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现状及趋势,为理论界、司法界、企业界、律师界以不同方式参与企业及企业家犯罪预防活动提供了最真实、最翔实的参考样本,为结合我国实际在立法上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合规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无论是企业层面刑事风险防控对策的拟定还是国家层面刑事合规的改革试点与制度构建,都需要以实证研究为基础和先导。缺乏对企业家生存状况、行为方式、犯罪现状、犯罪原因、发案规律以及国企和民企在刑事风险的来源与形态构成上的差别的实证研究,犯罪预防和刑事合规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必然会受到质疑。

  (一)《报告》揭示了加速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继续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加速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既是科学治理企业犯罪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进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逻辑。

  《报告》显示,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频发的原因,除了有外部营商环境的影响外,同时也源自企业内部的种种治理缺陷。刑事风险遍及企业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众多环节、内部法纪监管乏力、违纪违法内部发现率低、企业高管依法合规意识淡漠等,都现实地构成了诱发或促成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容易高发频发的内生性因素。这决定了,治理企业犯罪如果主要依靠外部监督和事后打击,不仅难以实质性减少企业犯罪,而且还会造成综合性的负面社会效应。如何激发企业自身的力量,促使企业主动消除内生性犯罪诱因,才是科学治理企业犯罪问题的关键所在。舍此,无论怎样强化外部监管,都难以达成有效预防企业犯罪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刑事合规制度的要害在于:通过创设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将预防企业犯罪的责任,部分转移至企业内部,使外部监督与企业守法自我监管形成合力,以此构建企业犯罪“国家与企业”合作预防新型治理格局,实现法人犯罪的善治——共治、共享、共赢。

  建立刑事合规激励机制,一方面利于“让注重合规的企业享受优待、让违规企业付出应有代价”,可彰显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另一方面,利于形成制度化的容错机制,给那些犯罪性质不是十分恶劣、有改善基础和改善愿望的违法企业留下较大的自我整改、自我完善的制度空间,以此充分调动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管理中“守法自我监管”的责任意识与行动力。刑事合规制度之所以晚近以来在全球迅速发展,究其原因而言主要在于:国家与企业均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方面,利于国家层面提高治理企业犯罪的效率,并减少现行单纯的事后打击对企业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所带来的难以避免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借助于刑事合规的强力引导与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机制,利于压实企业守法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结构,增强自身守法能力与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从而提升企业发展质量,进而提升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质量。

  同时,加速构建刑事合规制度,不仅是实现企业犯罪源头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国家犯罪治理现代化——由事后惩罚为主向事前预防为主重大转型的重要引擎与抓手。

  (二)《报告》为把握刑事合规政策导向,厘清传统企业合规与新型刑事合规的关系奠定了事实基础

  正确认识作为公司日常管理手段的传统企业合规与新型刑事合规的关系,事关国家层面刑事合规制度创建与企业层面合规管理体系构建的基本方向与路径选择。《报告》为厘清两者关系奠定了充分的事实基础。

  刑事合规制度定位于预防组织体尤其是企业犯罪。预防的对应词就是“犯罪原因”。《报告》所揭示的企业犯罪的系列内生性因素,正是刑事合规制度所力图消除或限制的对象。这也决定了刑事合规是不同于公司治理语境下的传统企业合规的新型合规形态。

  刑事合规,虽然借用了传统企业合规中的“守法自律机制”,但刑事合规不是传统企业合规的翻版,而是基于激发企业自主预防犯罪意愿这一特定政策目标对传统企业合规的再造。

  国家创设刑事合规制度的基本政策导向在于:形成企业犯罪的“国家-企业合作预防”新型治理模式。国家之所以要将企业守法自律与企业刑事责任直接连接,就是为了制度化、机制化地激发企业守法自我监管、主动控制犯罪的动力,实现国家与企业预防力量的整合,更好达成预防目的,并收企业犯罪共治、共享、共赢之功效。

  传统企业合规,企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应对外部监管(尤其是行政监管)、更好实现企业经济利益而为之,并非定位于守法自律的社会责任。正因如此,合规动力不足、合规的有效性难以保证,成为传统企业合规自身难以克服的死结。

  理论和实践中,之所以容易将传统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混同,甚至将刑事合规视为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源自对刑事合规旨在“预防犯罪”这一基本政策定位的误解。

  预防的要义:一是先其未然,或防患于未然;二是已经发生,但可亡羊补牢。反映在刑事合规制度层面,就是各国刑事合规制度创设中事前合规免责出罪与事后合规从轻处罚两条基本技术路线。

  但无论是防患于未然还是亡羊补牢的预防,都必须遵循犯罪的演变规律。从违反规则角度看,任何犯罪,无一例外都是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刑法前置性规范的行为——行政违法、民事违法直至违反商业道德累积或叠加的逻辑结果。或者说,刑事风险的爆发,只不过是企业先前违规违法行为由量变到质变的必然表现。

  因此,在预防语境下,刑事合规之“规”,不仅包括刑事规范,也包含行政规范、民事规范、行业规定,直至国际准则。这也是事前预防不同于事后打击的基本逻辑。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刑事合规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升级发展形态。从企业角度看,即使已有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升级现有的合规制度与内控机制,方能有效防控企业运营中的刑事风险,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三)《报告》为科学设立“有效合规”的评价标准指明了方向

  科学设立“有效合规”的评价标准,是构建刑事合规制度的关键。刑事合规制度的生命力与正当性基础,在于企业合规的有效性。何为有效的企业合规?这是自刑事合规制度产生以来,各国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报告》为科学设立“有效合规”的实质标准指明了方向。

  基于刑事合规预防犯罪的基本政策定位,确立有效合规实质标准的逻辑选择只能是:企业拟定和实施的合规计划,应当具有消除、抑制企业内生性犯罪因素的功效。一切有效合规的操作性指标,只能根据此标准而展开。也唯有坚持这一实质标准,才能根本解决“假合规”“纸面合规”问题;才能赋予涉罪企业出罪或从轻处罚的正当性;才能最终达成国家创设刑事合规的政策目标——国家、企业和社会均能从企业犯罪预防中受益。

  (四)《报告》揭示了全面反腐需要协调推进公共领域与非公领域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全覆盖,并取得了不容置疑的显著成效,但在非公领域的反腐败方面则相对滞后。《报告》显示,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为代表的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已占民营企业(家)所实际触犯的罪名总数的近三分之一。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高发频发,不仅会侵蚀民营企业的机体,严重危及民营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会诱发、促成公共领域的腐败犯罪,从而增加社会中的腐败犯罪总量。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发展,客观上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将非公领域的反腐败纳入统一的规划和部署之中,并以此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效能。

  (五)《报告》警示刑法应切实加强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的范围与程度,与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息息相关。《报告》基于历史纵向分析,再一次揭示了不同身份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范围和形态存在显著差异的事实。现实中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范围和程度要大于国有企业家。为了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的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一方面应把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作为治理企业犯罪的重中之重,注重运用制度化手段化解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要高度关注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状况,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并切实在刑法上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为有效防控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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